2022-12-21 20:35:51 来源:
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22-078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2 年 12 月 21 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1 日 9:15
—15:00。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375,819,94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5.18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31,537,28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99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725,69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 0.40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
表股份 2,725,6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4002%。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2022-067 号),公司独立董事冀志
斌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期限届
满,公司未收到公司股东委托公司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的委托资料。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北
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刘旸、彭晨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 1.00 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4,416,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66%;反对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2,3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5158%;反对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议案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
回避表决。
提案 2.00 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4,416,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66%;反对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2,3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5158%;反对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议案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
回避表决。
提案 3.00 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4,416,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66%;反对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2,3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5158%;反对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议案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
回避表决。
提案 4.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4,416,6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66%;反对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22,3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5158%;反对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
议案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
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旸、彭晨怀
(三)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法律意见书》;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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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股东大会决议